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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事項
主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 明:
1. 依據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函辦理。
2.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事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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