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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全聰字第3884號
主旨:
檢轉衛生福利部函─「專科醫師分科及甄選辦法」修正第二條、第二條之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衛生福利部民國106年04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2182C號函,詳如附件。
二、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選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統一國內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非應屆畢業生、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及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生之訓練
    資格為通過醫師、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二)刪除國內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通過醫師考試第二試前,得先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PGY訓練)之規定。至國內牙
    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訓練資格,因牙醫師、中醫師考試舉行日期未調整,且其訓練時較能符合
    勞基法規定,爰有關國內牙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牙醫師、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
    受訓練之規定,本次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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