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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衛醫字第10535749800號
主旨:有關公證人為辦理文書(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或證明書等)認證,向該醫療機構查詢該文書是否
   由其所出具時,請醫療機構惠予協助,並可於司法院網站查閱民間公證人名冊,請轉知所屬會員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0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0121507號函辦理。
   二、有關我國公證制度,自90年04月23日起,採行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之雙軌制。依公證法
     規定,民間公證人須經司法院遴任,其辦理事務之範圍、應遵守之規定、收取之費用及做
     成文書之效力等,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可於司法
     院網站「業務綜覽/09公證業務」查閱下載。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三、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依公證法第12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
     並得請求其協助。爰公證人為辦理文書認證,向醫療機構查詢該文書是否由其所出具時,
     請受查詢之醫療機構依上開規定惠予協助,俾利公證事件進行,並可利用司法院網站之民
     間公證人之登錄名冊(含事務所詳細聯絡方式等)核對公證人身分,以兼顧時效及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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