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KDA Web_02banner
牙全廷字第0634號
主旨:
有關本會近日收到民眾舉報告知,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本會之名義,於市面上販售漱口水乙事,詳如說明段,請 會允見復。
說明:
一、茲收到民眾舉報告知(如附件),厲汝齒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本會之名義及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之名,在市面上販售漱口水乙事。
二、經查,本會係於民國88年起向行政院衛生署即現今的衛生福利部承辦「國小兒童含氟漱口水防齲二年計畫」至今,該計畫發包之廠商並非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與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關係,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標籤上,標明本會為主辦單位(如附件),涉有廣告不實之嫌。
三、具民眾檢舉,該漱口水疑似有遭汙染(如附件)仍繼續販賣之情事,希請 主管機關一併查明。
四、綜上述,有關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本會之名義,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範:「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此等行為,恐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希祈 主管機關予以調查,無任感禱。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
  •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更換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