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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全聰字第3085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為醫療之目的需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之牙醫師,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敬請周知所屬會員。
說明: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08月15日FDA管字第1051800586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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