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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高字第1066090211號
主旨: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申請本保險特約,申請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經審查合格後,使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一案,請協助轉知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於其申請特約日前5年內,未有第38條、第39條、第40條或第47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二、醫事機構申請特約其開業執照核發日逾15個工作天,經審查合格者,以申請受理日為特約生效日;有停約處分紀錄且已執行完畢或特殊案件者,本署受理後辦理實地審查,經審查合格者,以申請受理日為特約生效日,實地審查有需改善事項,依改善後經審查合格之日期為特約生效日。
三、副本抄送本署高屏業務組轄區縣市政府衛生局,惠請協助宣導。
3594.pdf 396.39KByte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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