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口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060626起適用)
依據106年6月26日衛部心字第1061701762號公告,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修正重點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第五點 附件1 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

1. 新增社區巡迴服務氟化防齲處理代碼(88, 89)。

2. 申請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不得跨縣(市)服務。但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持有本會同意文件者,
不在此限),應先報經當地衛生局同意後辦理。

3.為維護醫療品質,建議牙醫師至幼兒園/學校塗氟,每診次每位醫師最高人次以30人為限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