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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全廷字第1566號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各特約醫事機構於交付病人藥劑時,應確實依法明確標示藥品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正確服藥、保障用藥安全,詳如附件,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檢送健保審字第1070035649號函。
0233.pdf 166.16KByte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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